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②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③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⑤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保养,并做出记录;⑥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⑦制订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护说明;②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③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④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⑥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⑦使用登记证明。
3)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①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②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③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④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在承租使用期间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4)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①没有到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②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的;③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5)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销毁措施: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②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①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一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一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制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实行复审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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