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但不大于10t时,应选用起升机构设置高速级工作制动器和低速级(卷筒 )安全制动器、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不低于M 6(经改造的在用钢丝绳电动葫芦不低于M 5)、具有隔热防尘保护功能和足够安全系数等要求的电动葫芦。
2、当额定起重量不大于5t时,应选用起升机构设置高速级工作制动器和低速级(卷筒)安全制动器(或者选用起升机构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只设置高速级工作制动器的电动葫芦;或者按最大起重量的1.5倍选用起升机构只设置高速级工作制动器的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不低于M6(经改造的在用电动葫芦不低于M5 )、具有隔热防尘保护功能和足够安全系数等要求的电动葫芦。
3、对于已经在用 的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的电动葫芦,必须进行更换或改造达到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中第一条(三)中改造后起重机的8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原来工作级别低于A 6(不含 A 6)的,应降负荷使用 ,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额定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4、普通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大于10t或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低于M 6的电动葫芦(经改造后仍低于M5的在用电动葫芦)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
5、在电动葫芦明显部位标注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或允许的最大起重量标志。改造后降低额定起重量的,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并更改额定起重量标志;改造后未降低额定起重量的,只增加改造铭牌。同一车间不用于 吊运熔融金属的其他起重机应做“禁止吊运熔融金属”的警示标识。
6、制造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提供并保存好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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